婚假,即劳动者本人结婚时所享受的带薪假期。
根据规定,符合法定年龄结婚的(男方满22周岁,女方满20周岁)的初婚公民可以享受3天的法定婚假。晚婚初婚者(男方满25周岁,女方满23周岁)可以享受15天的婚假(包含3天的法定婚假),但各地的规定有所不一,应根据当地规定。
晚婚晚育者则在三天的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天数,一方达到则一方享受,双方达到则双方享受。增加的婚假里,工资和奖金等照发,同时不应该影响享受婚假期间其他奖金和福利。
另,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是连续不间断的假期,包括双休日的时间。再婚也可享受三天的法定婚假,但是不能享受晚婚假。
《计划生育条例》中对晚婚的定义为,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提到晚婚晚育可延长婚假:“第二十五条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而这些假期和福利待遇则需根据当地行政法规来实施。
晚婚者除了能享受3天的法定婚假外,还能额外增加婚假天数,一般来说为15天(包含3天法定婚假)。对于晚婚假的规定,全国各地并不一致,在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大部分省市是延长或增加婚假天数(加合关系),也有的直接规定了符合晚婚的婚假天数(包含关系)。
如:北京为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婚假;上海为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重庆为婚假5天+晚婚假10天=15天;广东为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广西东为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安徽为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河北为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湖南为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四川为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浙江为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江苏为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陕西为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新疆为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河南为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晚婚者可以向当地的相关机构咨询婚假天数。
对于再婚者的婚假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曾有明确答复,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二婚也与初婚者同样享有法定婚假三天,但二婚不享有晚婚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