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要启动单独二胎政策可能还需要一段时间
多年来备受关注的单独二胎”政策终于有了定论。2013年11月16日,上海市卫生计生委透露,市卫生计生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提前做好公共服务配套及有关政策衔接,应对短时期可能遇到的生育集聚现象。同时,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服务,做好人口出生预测预报,引导夫妻合理安排生育时间,并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实现政策的平稳衔接。
生育水平长期过低 (户籍人口自然变动连续20年负增长)、人口老龄化和家庭少子化并存,是当前上海人口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关于完善生育政策的重大决 策,对于推动经济社会转型、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市卫生计生委负责人回应记者时称,上海将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
与此同时,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在解答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时表示,这次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由各地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通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 常委会修订地方条例或作出规定,依法组织实施。对此,上海市卫计委相关负责人坦言,上海要启动单独二胎政策可能还需要一段时间,调整政策前首先要修改《上 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条例修改相关内容需要等待上海市人大通过。
据悉,市卫生计生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提前做好公共服务配套及有关政策衔接,应对短时期可能遇到的生育集聚现象。相关专家发现,产房资源够不够,生育保险资金能否跟上以及生孩子以后幼儿园、托儿所等资源配套都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做好方案。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五)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
(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七)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四)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本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或者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可以视为本条所称的独生子女。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再生育一个子女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第一、计划生育政策是我们的国策,但不是永远的办法。在上个世纪70年代推行计划生育政策时,中央和国务院的许诺是30年,现在30年已经到了,就应该 承诺。我们都知道421”综合症给国家和民族带来了灾难,但却没有看到124”的危害。所谓124”,就是一个孩子,两个父母辈,4个祖父母辈,孩 子的赡养义务与责任远远超过他或她的赡养能力。如果出现意外,那两代6个老人就是孤寡老人,其社会的负面影响是反对派们无法想象的。
第二、允许生育二胎,并不是无限制的生育。消息告诉我们,上海只是允许符合生育二胎的人生育二胎,并不是无条件的生育。正如有人指出的那样,有的人还不愿意生育二胎,甚至不生育。
第三、政策符合人口发展的规律。人口发展的基本规律是:人口的发展必须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相适应。70后的独生子女结婚的一个结果就是,要承担双方父母 的赡养,以及父母的父母的赡养。在时刻有下岗,职业无保障的今天,着里面隐藏的社会问题,我们是应该可以预见的。可以说,独身子女引发的社会问题已经开始 日益凸现。
有人说,上海不应该鼓励生育二胎,应该引进人才。说明人才已经是上海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按照传统的观点,人才无非就是所谓的专家、学者。但是上海的建设、发展更多的是需要民众型”的建设者,需要的是众多的群众。
况且,引进人才”也解决不了上海的老龄化”问题,而且随着人才的引进,老龄化问题会更突出(引进一个,带来一群不是没有可能)。
第四、更有利于民族素质的提高。有的人看民族素质,就是看学历,学历是衡量人口素质的一个尺度,但不是唯一的。人口素质除了文化、智力之外,还必须包含 伦理、情感、社会价值观等。独身子女对人口素质的负面影响,已经有目共睹。二胎化有利于孩子体会兄弟情、姐妹情、手足情,有利于孩子的和谐发展。
符合《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 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材料。
(二)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乡、镇人民政 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申请,乡、镇人民政 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三)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 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再生育告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再生育子女手续时,申请人应当填写再生育子女申请表,并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户籍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和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应当提供本人是独生子女的声明。
(二)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款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提供相关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诊断证明材料。
(三)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应当提供《革命伤残军人证》。
(四)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应当提供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从事出海捕捞有关证明。
(五)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提供收养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