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通过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四川省"单独两孩"政策正式实施.以下八种情况可以生育两孩。
1、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有可再生育的;
2、夫妻双方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3、农村人口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4、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甲以上伤残军人的;
5、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生育能力的;
6、盆轴山区和经济建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在内的山区乡(不含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能力的独生女户;
7、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户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8、婚后患不育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又怀孕的。
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倍至8倍征收;
(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三)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9倍至10倍征收;
(四)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2倍征收;
(五)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子女出生上一年或者发现违法生育行为上一年农村人口所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人口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超过部分按1倍至2倍征收。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一方是农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镇人口的,以城镇人口所在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以上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一、事项名称
办理《生育证》
二、事项类别
证件办理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四、办理条件
夫妻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一并且符合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或者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的。
五、提交材料清单
(一)提交再生育申请和《申请再生育审批表》
(二)申请人双方不一致的,提交《婚育情况证明表》
(三)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四)根据申请的具体情形,提交病残儿鉴定结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烈士证、军人证、残疾证、收养证、婚姻变动情况证明、死亡证明和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的书面证明材料等证件证明
六、办理流程
(一)由夫妻双方向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实签注意见,报送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 日内审查、公示完毕,并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其中,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与其常住地不一致的,应同时委托女方常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公示。
(三)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的政策法规工作机构对报送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是否批准的书面意见及依据,交审批小组集体讨论,作出是否批准再生育的决 定。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送材料之日起60日内(需作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者鉴定期间除外)向当事人送达是否批准的书面通知,逾期视为批准。
(四)经批准可以再生育的夫妻,在女方怀孕三个月内,持批准再生育书面决定,领取由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放的《生育证》。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90日
九、受理机构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