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
(一)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二)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前一个子女不满3周岁且女方不满26周岁生育的,征收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征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双方上一年度总收入的3至4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2倍收取双方社会抚养费。
前款第(四)项中的总收入按双方实际收入计算;难以计算的,农村以双方所在乡(镇)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计算,城市以本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
由此可见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具体标准,政策外一孩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具体标准由所在乡镇(街道)代征点统一确定;政策外二孩及以上生育的,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与夫妻双方的户口性质、政策外生育的孩次、子女出生的时间、子女出生的上一年度家庭的实际收入、所在乡镇的农民纯收入和居民可支配收入 等因素有关,具体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算。不存在全市统一的征收标准。
比如:甲乡镇所在县区统计部门公布的2008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5000元、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为12000元,该乡镇张某某夫妻,于2009年度政策外生育二孩,该夫妇应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计算方法为:
一、如果该夫妇2008年度的实际收入为18000元(本人申报,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复核后认定),那么该夫妇应缴纳社会抚养费最低(按3倍计算)为18000×3=54000(元)。
二、如果该夫妇不能如实申报实际收入,人口计生部门又难以测算的,则按该夫妇户口性质,分别按2008年度该夫妇所在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或所在县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家庭总人口以4人计算)。
如果是农村居民,按最低标准(3倍,下同)计算的话,社会抚养费应征标准为:5000元/人×4人×3倍=60000元;如果该夫妇属于城市居民,按最低标准计算的话,为12000元/人×4人×3倍=14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