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2002年制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 例》第55条规定: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即二胎)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3倍以上6倍 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1倍以上2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2 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广东省超生的处罚规定: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 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 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民族 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民族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 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不够间隔期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四)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 (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重婚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 费。
违法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
另外,超生的子女上户不再与计生挂钩。2015年8月4日广东省公安厅发布的第一批20项“广东公安改革惠民举措”中指出,省各级公安机关在办理出生小孩户口登记手续时,凭出生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或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结婚证及居民户口簿办理。不得将是否持有计划生育证明或结扎证明等作为办理出生入户的前置条件。目前已有广州、东莞、中山、惠州、江门、揭阳、云浮、汕尾等市执行出生入户与计生证明完全脱钩。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违法生育子女入户和征收社会抚养费是两回事,两者既不相矛盾,更不相互否定。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公民,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规定,予以相应处罚。公安机关在户口登记过程中,发现政策外生育又未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应先办理小孩户口登记,然后将相关信息通报卫生计生部门,不得影响新生儿入户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