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现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早在1988年制定实施,《规定》明确,“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哺乳期”是女职工哺育婴儿的时间,按照国家规定为一年。在这一年内,女职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享受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也可合并使用。对此,有不少年轻妈妈提出异议:“住得远的,1小时连家都赶不到,哪儿还有时间喂奶呀。”因此,很多坐班女职工认为这一规定“没有实际意义”。
对此,专家建议,职工可以推迟一小时上班,或提前1小时下班,但不建议从上班时间中“砍”出一小时哺乳,因为往返时间是要包括在“一小时”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