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4日广东省公安厅发布的第一批20项“广东公安改革惠民举措”中指出省各级公安机关在办理出生小孩户口登记手续时,凭出生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或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结婚证及居民户口簿办理。不得将是否持有计划生育证明或结扎证明等作为办理出生入户的前置条件。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对公民进行户籍登记属公安部门的职责范围,依法对违法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卫生计生部门的法定职责。违法生育子女入户和征收社会抚养费是两回事,两者既不相矛盾,更不相互否定。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公安部门仍应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兼职委员单位职责,在进行户籍登记时,将小孩父母的相关资料通报给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计生部门对其婚育情况进行查验、核实,并依法进行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这位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