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6日,江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规定“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只生育1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1月1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同意《江西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方案》。从1月18日起,江西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据悉,江西自20世纪70年代末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全省人口出生率、人口自然增长率分别由1978年的27.01‰、19.62‰下降到2012年的13.46‰、7.32‰,妇女总和生育率由1978年的4.73下降到2012年的1.71。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江西与全国同步进入低生育水平,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从“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向“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历史性转变。30多年来,全省累计少出生1700多万人,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已连续20年保持在更替水平(2.1)以下,群众生育观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围绕生育政策调整,江西省卫生计生委组织开展了单独夫妇生育意愿调查,全省符合单独两孩条件且有意愿、有能力再生育的育龄妇女约16万人,约占全省人口总数的3.55‰。根据专家测算,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一个时期出生人口将适当增加,但对生育水平影响不大,预计2015年、2020年全省常住人口总量分别为4620万人、4780万人,不会突破江西人口控制目标,也不会给江西卫生、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带来大的压力。
据了解,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江西将继续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同时注重宣传倡导、利益导向、依法行政以及优质服务,严格控制政策外生育,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为建设富裕和谐秀美江西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