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女性朋友在怀孕期间还是会继续上班的,于是有时候需要去做产前检查时,就会遇到一个请假的问题。你们知道产前检查假是法定的、而且应按正常出勤对待的吗?要保障自己的权益,女性朋友们应该要知道产前检查假的相关规定。
产前检查假
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其规定时间如下:
1、由开始妊娠至第6个月末,每月检查一次;
2、由第7个月初至第8个月末,每月检查二次;
3、最后一个月每周检查一次,有特殊病者不在此列。
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正常出勤对待。
产假相关规定
一般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例如,广东省为15天,上海市为30天。晚育假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另外,产假98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
另外,关于产前假、哺乳假和保胎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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