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全面两孩“政策之前的规定,《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以下内容供参考:
1、第42条规定: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2、对不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3、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4、第45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有前款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年实际收入高于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其年实际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通过查询当地县一级政府的《政府工作报告》,可以查询到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根据上面的规定,可参考进行社会抚养费的预计,具体数额已计生行政部门的核定数为准。
各地不一样,是按户口性质,人均收入来计算的,有关系与没关系收费也会有区别。各地“全面两孩“政策下来之后可能还会有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