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合并肺结核是由结核分枝杆菌在肺部引起的急、慢性感染病,主要通过呼吸道传染,时常侵害生育年龄女性。妊娠合并肺结核分为非活动性肺结核和活动性结核。研究表明,非活动性肺结核对妇女妊娠经过和胎儿发育并无影响,且妊娠对肺结核的病情也无明显影响。但是,病变范围较大的活动性肺结核,如血型播散型肺结核和浸润型肺结核,易发生流产和早产,妊娠分娩会加重病情。因此一旦发现此病要及时治疗。
孕期引起妊娠合并肺结核的主要原因是感染结核杆菌。
怀孕期间孕妇的生理变化是很大的,如果没有自我保护好,很容易造成体内内分泌及代谢功能紊乱,机体免疫力降低,从而易引起结核杆菌通过呼吸道感染、播散。
其次,孕妇妊娠期代谢率、体能消耗、血液中胆固醇增高等因素,都增加了孕妇肺的负担,若没有很好的调节,都是有利于结核菌在肺内生长繁殖的。
最后,孕妇妊娠对肺结核无明显影响。但如果已经确定是病灶广泛、病情严重、全身情况差的肺结核患者,妊娠和分娩都可使病情恶化,产生不良后果。
在妊娠期,遇有低热、盗汗、咳嗽、乏力、消瘦、咯血等临床表现时,孕妇应想到患肺结核的可能。
妊娠合并肺结核分为活动性肺结核和非活动性肺结核。
1、非活动性肺结核对妊娠不会有太大的影响,因此无特别的症状存在。
2、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对孕妇和胎儿是有影响的,因此发现有以下症状时必须及时治疗。
①全身无力,疲倦,发懒,不愿活动。
②手足发热,不思饮食,白天有低烧,下午面颊潮红,夜间有盗汗。
③发烧,体力下降,双肩酸痛。
④经常咳嗽,但痰却不多,有时痰中带有血丝。
⑤大量咯血,胸背疼痛。
⑥高热。
怀孕期间妊娠合并肺结核是很常见的,专家表示如果是非活动性肺结核,或结核病变范围不大,则病情对孕妇身体和胎儿发育不会产生明显的影响。但若孕妇患的是活动性肺结核,病变范围较大,有发烧、食欲减退、乏力、咳嗽咯痰等症状的时候,孕妇就可能会因为严重缺氧,导致胎儿流产、早产。
另外,伴有心肺功能不全的妊娠合并肺结核孕妇,胎儿可能会因缺氧、营养不良致胎儿宫内生长迟缓或死胎。严重的妊娠合并肺结核患者,结核杆菌可通过血液播散,结核菌会通过胎盘进入胎体,引起先天性肺结核。但是一般情况下,肺结核患者产后如能与新生儿严格隔离,宝宝感染肺结核的可能性是不大的。
1、如果孕妇患妊娠合并肺结核的话,一定要注意做好产前的保健。播散性或纤维空洞型肺结核未经治疗者,应在孕6~8周内行人工流产术,经治疗病情稳定后再妊娠。
2、在用药方面,孕期妊娠合并肺结核患者应尽早联合用药,在医生指导下选用异烟肼、利福平较为安全的药物,若病情基本控制后,应该再继续用药1~1.5年。如果是伴有高热、毒性症状明显的患者,可先输液观察,等到病情好转后,再选用联合抗结核药物治疗。
3、妊娠合并肺结核除了药物治疗外,产科处理也很重要。孕期处理,抗结核治疗和孕期保健同时进行。分娩期的处理,注意热能的供应和休息,防止宫缩乏力,第二产程适时助产。如需剖宫产者,行硬膜外麻醉为妥,产后注意出血感染。
1、妊娠合并肺结核孕妇需保证摄取足够多的热量,食用高蛋白、高维生素食物,如动物肉类、奶、蛋、新鲜蔬菜、水果等,防止病情恶化。
2、在妊娠初期如有食欲不振、恶心呕吐等反应,要及时治疗,以免影响营养摄入。
3、适当的休息可以减少呼吸运动,有利于肺部病灶的愈合,当然,新鲜空气和充足的阳光也是不可少的。
4、孕妇要尽量避免放射线检查。
5、怀孕期间一般不考虑手术治疗肺结核,若必须手术,应选在怀孕前半期。
6、患有结核病的孕妇应尽量避免过多消耗体力,以防止病情加重。
1、妊娠合并肺结核要加强卫生宣教,做好卡介苗的接种工作。在肺结核活动期应避免妊娠;若已妊娠,应在妊娠8周内行人工流产,1-2年后再考虑妊娠。既往有肺结核史,或与结核患者有密切接触史,均应在妊娠前行胸部X线检查,以便早期发现及处理。
2、加强产前检查。增加产前检查次数,以便在治疗期间及时了解病情变化和及时发现妊娠期并发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