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危孕妇筛查制度
(1)所有孕妇应在辖区卫生所或乡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建册(卡),首次建册(卡)时特别强调要询问既往难产史、生育史、内、外、妇产科病史。医疗机构产前检查时必须做心、肝、肾、血液等病史的采集和检查,按规范认真预约产前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围产期保健手册》相应之处,做到早点发现妊娠并发症和合并症。
(2)产检检查要按照《高危孕产妇评分标准》进行高危因素筛查。
评分在10~30分以上的孕妇应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诊治或分娩,并在《围产期保健手册》左上角作特殊标记(△或▲)。
2、高危产妇首诊负责制度
产科门诊医生对高危产妇要实行首诊负责制,发现高危孕妇要建档管理(专案管理),专人负责,做到早期干预,及时转诊,避免诊治延误。
3、高危孕妇逐级报告制度
村级(街道)发现高危孕妇及时报告辖区医院妇保医生,妇保医生负责全乡(镇)街高危孕妇动态管理,并将高危孕妇每月10日前报告市级保健院保科进行动态管理,实行零报告制度。
4、高危孕产妇追踪随访制度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将收到的高危孕产妇信息卡及时反馈到孕产妇所在地医院防保科,妇保医生定期下村(委)跟踪随访高危孕产妇,并做好追踪笔录。
5、高危孕产妇护送转诊制度
负责转送的医护人员应该在转送途中有初步急救能力,转出单位要使用《高危孕产妇转诊及反馈通知单》。乡镇卫生院一旦识别出高危孕产妇后应立即与上级产科急救中心联系,及时转诊。上级产科急救中心要及时向下级单位反馈转诊病人的诊断、治疗、处理、结局等信息,评价转诊是否及时和延误,并指导和纠正不正确的处理方法,不断提高转诊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