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主要是给予在职女性在怀孕期间享受的一种福利待遇。孕妇到了孕晚期,都是有权享受产假的。但是,由于每个地区的计划生育政策不同,所以对于产假的方面也会有所差异。那么,合肥法定产假有多少天?
合肥法定产假有多少天
合肥法定产假规定:
1.国家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产假15天。
4.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产假42天。
5.晚婚晚育的,增加30天产假。
6.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7.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注:晚育者增加产假的前提是24周岁后生育的第一胎
合肥产假工资:
1.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应该照常发放,且不低于本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3.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4.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产假国家规定2015
2015年产假的规定为:女职工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现行的国家产假规定是2012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自1988年发布施行以来,对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征求意见稿拟根据《劳动法》第七章关于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将条例名称改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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