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国家法定产假由原来的90天调整为现在的98天,各地市在执行过程中都会不低于98天的。还有,各地市会根据自身的特殊性,出台相应的奖励性措施,也就是只要符合政策,都会高于98天的,天津市孕妇产假规定。
天津市孕妇产假规定
基本产假98天;难产的(剖腹产)增加15天;大龄晚育的(24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30天,不给30天假期的可以发一个月工资。另外每多生育一胎可增加15天产假。
当前全国各地关于女职工享受生育前后假期的种类和时间不尽相同,但天津市对此并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产前假,也被称作为保胎假,由于保胎假本质上属于病假范围,故保胎假的待遇问题可以参照的法规规定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和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
法律依据:
一、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二、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领取疾病救济费的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时可以从生育之日起停发疾病救济费,改发产假工资,并享受其它生育待遇。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从产假期满之日起,继续发给疾病救济费。
三、保胎休息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其病假时间应与生育前的病假和保胎休息的时间合并计算。
天津市晚婚晚育的奖励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男女双方按照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
1、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
2、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后参加保险的,按照保险的规定执行。(女职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具体规定详见津政发〔2005〕69号文《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3、晚婚、晚育假期间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相同。
4、农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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